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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洋电机股东减持时未专用电机按规定披露 被出具警示函
大洋电机股东减持时未专用电机按规定披露 被出具警示函

  新浪财经讯 9月26日,广东证监局披露对股东徐海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。

  经查,徐海明作为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大洋电机)持股5%以上股东,在持有大洋电机股份变动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:

  2008年6月19日至2019年7月18日期间,因大洋电机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、非公开发行、二级市场增持、被授予限制性股票、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等原因,徐海明作持有大洋电机股份的比例由11.19%稀释至6.22%。2019年7月19日,徐海明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大洋电机股份6,289,500股,减持后持股比例降至5.95%。徐海明作在所持有大洋电机股份的比例变动达到5%时,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,也未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停止减持大洋电机股份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第八十六条、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》第十三条等规定。

  根据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,决定对徐海明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。